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
《
?。 ,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