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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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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 ,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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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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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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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
【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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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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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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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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