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
,
【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