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育调:节
》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
:
? ,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
》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
《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
,
》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
】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
?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第十条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
?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
(五)只!有一个女孩
【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
: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
—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
—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
》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
】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 ?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
,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
【 第十《四条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
《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
【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
》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
》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
— 第十五条 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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