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生育调节《
,
《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
?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
《。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
【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
?
,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第十条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 ,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
《
》(,五):只有:一个女孩
!
: ,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
—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
: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
》。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
: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
《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
:。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
:
,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
》。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
,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
【 第十四》条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
【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
,。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 :第十五条 》 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