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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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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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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
: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
【 ,。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
—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第【十条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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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
?
,。
,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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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只有一个女孩
!
》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
?
《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
》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
《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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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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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
?。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
,。 ?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
《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
第十四!条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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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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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
—。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
【。第十五条 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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