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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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
》。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
—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
《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
: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
:
,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
?。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
,
》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
,
》。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 (五)只【。有一个女孩》
?
,
: :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
【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
—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
:
?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
:
?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
,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
,。
?
, 第十四条】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
》 ,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
》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
】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 第十五《条,。 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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