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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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户口登记事【项由户口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权》限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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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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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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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户】口登记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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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在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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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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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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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 : 第六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户【口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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