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注 销
》
《
》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 : 第四十三条 【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
》 ,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
: 》 :(二)应征入伍的】;
—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
:
! (四)多重户【籍的;
【
《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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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
,
第—四十五条 》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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