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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 销 》 《    》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  : 第四十三条 【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 》 ,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  :     》  :(二)应征入伍的】; —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 :        ! (四)多重户【籍的; 【   《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 ?  ?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 ,     第—四十五条 》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