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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注 销 】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 ?   ?      (二】)应征入伍》的; —      【。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       【  :(四)?多重户籍的; 】 ?  :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 , :  ?   第四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