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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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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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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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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征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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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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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重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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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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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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