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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 销 ?   ! ,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     》 ,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 ?     》。   (二)应【征入伍的; — ?  ?      —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 ?  ?   ?    (四)【多,重户:籍的:;   !   ?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     !第四十四条 —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 ,  《   第四十—五条 ?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