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注》 销
《。
】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 :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
!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 (】二)应?征入伍的《;
!。 :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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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重户籍【。的;
《
】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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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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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