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节 注》 销 《。   】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  :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      !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       (】二)应?征入伍的《;   !。  :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 ,       】  :(四)多重户籍【。的; 《     】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    【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     第【四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