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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 记 ?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       【。。  (一《)生育子《女的; — ?      —  (二)》收养子女的》; 【      —  (三)》军人退役的; 【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第三十二条 —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  第三十七条 】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   ?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