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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登 记 》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一)?生育子女的; 】   —。    《  (二)收养【子女的;《  【    《   (三》)军人退役的;【 ?   》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     》第三十四条 —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  第四《十条:。 ,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