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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 记【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 (一)《生育子女的;— , , ?       【 ,。 (二)收养子【女的; !      — , (三)军人退役】的; 《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     第三十!。二条 ?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    第三十【五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第三十八条 !。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