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登】 ,记
《
:
—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一!)生育子女的—;
【 (!二,)收养子女的;
!
— 》 ,(三:)军人退役的;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 第三十五》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