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登! 记
?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
【。。 (一《)生育子《女的;
—
? — (二)》收养子女的》;
【 — (三)》军人退役的;
【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第三十二条 —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 第三十七条 】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
?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