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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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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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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子女的;
】
—。 《 (二)收养【子女的;《
【 《 (三》)军人退役的;【
?
》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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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
》第三十四条 —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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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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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 第四《十条:。 ,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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