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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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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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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生育子女!的;
《
》 , (二】)收养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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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军人退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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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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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 : ,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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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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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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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第三十九条 —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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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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