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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登: 记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  (一)生育子女!的; 《  》 ,      (二】)收养子女的; ! :   《   ?   (三)—军人退役的;— ?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  : ,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    —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第三十九条 —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 ,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