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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 记?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一)生】育子女的;》 —     》   (二》)收养子《女的; 【       】  (三)》军人退役的;—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第三十三】条 :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第—。三十五条 》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