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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登】 ,记 《 :    —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       (一!)生育子女的—; 【        (!二,)收养子女的; !   —     》 ,(三:)军人退役的; 】     !。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 ?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    】 ,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   《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 ?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   ?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 ,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    《 第三十五》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 ? :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     】 ,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  ?。    《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   ?    《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  — ,   ?   (四)被【私自:裁切的; 》  —   ?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 《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 ?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     】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     》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