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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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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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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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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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 , ,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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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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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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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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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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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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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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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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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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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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