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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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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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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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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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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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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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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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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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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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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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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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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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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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