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第十九条 】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 (一)夫妻;【
,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
,
《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