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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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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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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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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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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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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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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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九条 —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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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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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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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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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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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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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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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第二十四条 】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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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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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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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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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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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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