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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第十九条 !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一—)夫妻?;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第二:十二:条 :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第二十六条 —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