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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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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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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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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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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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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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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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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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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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