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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一)夫—妻;:。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  第二十七条 】。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