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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    —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