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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    第十九条】 ,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 ,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第二十四条 !。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第!二十六条 》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