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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第十九条 》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第二十条 —。。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一【)夫妻; 》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