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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第二【十三条 《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  :  第二十七条 】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第二十八条 】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