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七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 ?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第二【十三条 《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 : 第二十七条 】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第二十八条 】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