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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 :   ?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 ?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   》。 ,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 ?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 ,   ?。 ,第二十条 》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   》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   》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   》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    (一)夫】妻; 》    —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  :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 :     第【二十二条 》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  《  :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   第二十六条 !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 ,  :第二:十七条 《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