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二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     第三【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得拒!报,、谎报?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时应当提前1—5日: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编【号、设?置,标志按要求配置计量!装置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要求】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 ,  :。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地区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 《。   —  第三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治理污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依法按时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 ?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六条 【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三十七条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设备、产品、工【艺 》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产品》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 》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国家控!制的危险《废物和垃圾进入本省! , ,。 ?  : ,  进口国家—严格控制进口的【废,物必须向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  :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废,物进:口,者和利用者应立即】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海关凭审批机关批准!。进口的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 》 :     第【三,十九条?  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     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人民政府的同【时可以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污【染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