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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  (一《)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按规!定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的; ! ,   (三)—未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 ,   ?(,一)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  《  : (四?)不按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  :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    】 (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 —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  :   第四十三条】  对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其—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将国家—控制的?危除:废物和垃圾引入本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运出境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九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进口【国家严?格控制进口》。的废物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