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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一】)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 】 ,。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按《规定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的; 】     (三】)未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一)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四)》不按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 —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     》(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   】 ,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     第【四十三条《  对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其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将【国家控制的》危除废物和垃圾引入!本,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运,出境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进口—国家严?格控制进口的废物】。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五十条 【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