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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一)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 【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按规—定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的; 】 ,  《。  : (三?)未: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 (:一)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   (四)不按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 — 《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 :     (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 —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  第四十》三条  对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其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将国家控制!的,危除废物和垃圾【引入本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运出境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九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进【口国家?严,格控制进口的废物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