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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 ,  :。  :(一)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按规《定,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的; 】 ,     (三【。)未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 :    《(一)?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     (—四)不?按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 【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     !(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 : :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  第四十三—条,  对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其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 ,将国家控制的危除】废物和垃圾》引,入本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运出境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进口国家严格控制】进口的废物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