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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一,。)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按规定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的》; 《 , :  :  (三)未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一)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    (四)【不按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  《  : (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 》 ,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  《   第四十三【条  对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其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 将国家控》制的危除废物和垃】圾引入?本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运《出境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   ?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九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进口国家严格控制进!口的废物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