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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一)》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 【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按规定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的】; 【    《(三)未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一—),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    —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四)不按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活】动的;? 《   《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错误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 :。   《  :(四)没有配套引】进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的; — :。  : ,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    第四十三条! , 对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其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 ,将国家控制的危除】废物:和垃圾引入本—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运出:。境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九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进口国家】严格控?制进口的废》物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