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应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   》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活动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  】  : 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 ! :    《 禁止在市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     】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方式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 ,    第》二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收贮》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域!等环境优化》区域:。促进环境优化经济繁!荣   !。  第?二,十二条 《 ,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    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加强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