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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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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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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应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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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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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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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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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市?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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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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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方式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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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收贮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域等环境!优化区域促进—环境优化经济繁荣】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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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加—强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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