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应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 ,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活动—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 《 :     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 :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 :  —。 ,  禁止《在市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    — 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方式【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第—二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收贮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域等环境优化区】域促进环境优—化经济繁《荣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加强】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