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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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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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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应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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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活动:
【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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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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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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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
! 禁止在市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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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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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方式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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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收贮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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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域等环—境,优,化区域促进环—境优化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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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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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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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加》强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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