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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应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 :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活:动 —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 ! : ,    《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 ! , :    禁止在【市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     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方式: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第二》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收贮和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域等环》境优:化区域?。促进环境《优化经济繁荣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    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加!强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