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应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活《动
】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
! 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
】
— 禁止在市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
!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
《 第十九条 】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方式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第二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收贮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域等环!境优化区域促进环境!优,化,经济繁荣
】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加强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