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决策及其他重大【措施必须重视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保护环境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环》境保:护规划
!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格质【量审查制度》。
— ,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测》其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各部门、】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确定
】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以及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时由其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自!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四条 从事】下列环境保》护产业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有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资格认证《
! (:一)生产《环境保护《产,品;
!。 (二)—承接污染《防治工艺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
:
【 (三)承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