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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决策及?。。。其他重大措施必须重!。视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保【护环境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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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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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格【质量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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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测其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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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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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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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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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以及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时由其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自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四》条 从《事下列环境》保,护产业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有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资》格认:证
【 (一—),生产:环境:保,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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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接污染!防治工艺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
】 ?(三)承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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