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
【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
》。
: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
,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
(】六)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
?
省、地(!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基金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
: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各类群众—性及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和活《动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
》 宣传教【育部门应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及舆:论监督
《
!第八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活和》污,染集中控制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
【
》 ,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嫁污染
—
《。。
? ,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 ?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
》
】 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