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包含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一)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
】
— (【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调查?处理;
】
【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
,
— 《 (:四):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
《
— ? (五)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六)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
:。 , 第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 :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
《 — (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
【 (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
【。 《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
!。
? 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
【
《
: 》 (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
?
》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十三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第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
第—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 (—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 : ,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 】(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
,
《。 (五)!在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拆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及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二十】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
?
,。 《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
】
! :(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
— , 《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
—。
》 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
》
? 第二十【三条:。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闭?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隐患治《理措施
【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
】第二十五条 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
《
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
》 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第二十七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景区(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
? — (二)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
《 》 (三》)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
, : (四)!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五)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保障的》其他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根据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
【 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
》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
:
《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等制度?配置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
《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监护
【
,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