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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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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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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国家、省!、,市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 — (二)国家、】省、市?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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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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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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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确,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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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 旅:游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在生态控制线】内旅游设施》的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10?%,食宿接?待设施建筑面积占】旅游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应大?于20%
【
? 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不纳入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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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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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的意见】;
【 《 :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
【 》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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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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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 》(七)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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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
— , 《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补偿后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确需建设的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0.8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
《 (二)!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使用期满后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在使【用年:期届:。。满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主管【部门可?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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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房!管等主管部门不【再补办有关手续市】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占用】。土地
! 第十三条 】 市国土主》管部:门在生态控制线内依!法,收购、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过整:。合调:配后主要用于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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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
! 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制定详细规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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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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