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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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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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省》、,市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 ? (二—)国家、省、市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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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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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园:;
! , ? (五)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确,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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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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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在生态控制【。线内旅游设施的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10%食宿【接待设施建筑—面积占?旅游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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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不纳入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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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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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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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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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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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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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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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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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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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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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 , ,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补偿后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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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建!设的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0》.8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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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使用:期满后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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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在?。使用年期届》满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主管部门可!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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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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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房管等主!管部门不《再补办有关手续【市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占】用土地
! 第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在生态控制线内!依,法收购、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过:整合调配《后主要用《于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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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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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制定详细!规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报批:
】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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