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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 ,。 ?     【第十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国家、省—、市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  —      — (二)国家、【省,、市:的市政公用设施;】。   】  :    (三)旅游!设施; 】 ,。       【 (:四):。公,园; 【   ?     》 (五)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确定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     旅!游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在生态【控制线?内旅:游设施的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10%食】宿接待设施建—筑面积占旅游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应大于2《0%: —    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不】纳入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标平衡 — :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的意见》; 》    》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 》  ?   ?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   ?     》(六)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    《 (七)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    第十二【条  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      ! ,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补偿后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确需建设的!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0.!。。8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        】(二:)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使用【期满后?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在使用【年,期届:满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主?管部:门可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        (!三,)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房【管等主管部门不再】补办有关手续—市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占—用土地? 》     》第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在生态控制线内!依法收购、》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过整合—调,配后主要《。。用于:生态建?。设,    ! ,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 !   》  :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制定详细规!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报批 ? :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