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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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一)国家、省—、,市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
】 (二)国】。。家、省、市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三)《旅,游设施;
》
《
》 , (四)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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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确定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
《 旅游—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在生态控制线】内旅游设《施的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1】0%食宿《接待设施建筑—面积:占旅游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应大于20—%
】。 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不纳入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标《平衡
】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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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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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
】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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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 —(六:),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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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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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 《 ,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补偿后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确需】建,设的: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0.8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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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使》。。用期满后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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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在—使用年期届满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主管部门可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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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
《 《 :(三)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房管【。。等,主管部门不再—补办:有关手续市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占【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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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在生:态控制线内依法收】购、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过:整合调配后主要用于!。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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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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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制,定,详细规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报批
!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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