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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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国《家、省、市》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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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省、市【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三)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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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园】;
【。 《 ? (五)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确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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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
!旅游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在生态】。控制线内旅游设【施的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10%食宿接待设!施建筑面积占旅【。游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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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不纳入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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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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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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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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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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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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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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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 ? (》七)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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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 —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补偿后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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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需建设—。的,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0.【。8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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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使用:期满后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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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在使!用年期届满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主管部门—可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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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合法!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 (三!)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房管等主管部—门不:再补办有《关手:续,市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占?用土地
!。 第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在生态控制】线内依法收购、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过整合调配—后主要用于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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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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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制《定详细规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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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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