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
,
,
】 第十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国家、省、市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
【 —。(二)?国家、省、市的市政!公用设?施;
! , , (三)】旅,游设施;
—
【 《 (四)公园;
】
,
:
】 (五)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确定《的,。建设项目
》
—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
《 , 旅游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在—生,。态,控制线内旅游设【。。施的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10—%食:宿接待?设施建筑《面积占?旅游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应大于?20:%
—
, 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不纳入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标平衡
—。
—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一条 【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 (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的意见;
【
《
? 《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
【 —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
《
》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
:
》 ? ?(六:。)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 《 , ?(七:)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
:
第十!二条 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
,
【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补偿后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确需建设的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0.?8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
【 (二)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使:用,期满后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在使用年期!届满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主?。管部门可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已建合法—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
! (三—),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房?管等主管部门不再补!办有关手续市—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占》用土:地
:
【。 第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在生态控制线】内依法收购、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过整合调配后】主要用于生态—建设
—
—。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
》
— 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制定详细》规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报?批
—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