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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七—条  毁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  各【镇街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控制线对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取消镇【街当年评优资格【取消镇街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直接!责,任人:员的当年《评先:资格 —  ?。。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