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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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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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毁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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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镇街?。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控制线对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取消镇街当年【评优资格取消镇【街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直接?责任人员的当—年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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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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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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