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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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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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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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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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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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拒?绝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社区)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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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报作出?征地公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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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批准【。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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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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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
— 《第十四条 》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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