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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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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 第九《条,。 ,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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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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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拒绝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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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社区】)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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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报作出征地公【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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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批—准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 《第十三条 》。 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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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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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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