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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 ,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 《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 ?。。   —  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 【  —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 《   ?  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 【 ,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 【   《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 》    》 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筹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虚报套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     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