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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地补偿 》。。 《    》 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 :。    》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 ,  —   第十七—。条 :。。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 ?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    【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 :    】 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   ? 第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     》   ?(一)种植业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       【。。 , (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 !  :。。   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 — : ,   ?  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 ?   《  第?十九条  》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 《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   》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 《    第二—十一条  》。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由被拆迁单位根!。据恢复建设的—成本价进行设计【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按照国家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迁改中进行升!级改造所增》加的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     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涉《及的:。桥涵道路、》水利设施、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 【。     —第二十?三,。条  ?依法: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 】     》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流:转行为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 : ,。   ?     (一)】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   《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 :。       【 (四)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