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志愿服务经费

    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有

    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其捐赠行为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