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志愿者组织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