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对非法利用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