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志愿者
《
】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
》 — ,(,一)年满《14周?岁;
》
,
! (二)身心健康;!
,
》 》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
【 :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
?。 :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
《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
》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
,
】 ,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
?
【 ,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
?。
: :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
! (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
《
《 ? (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
》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
—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 《 (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 ,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