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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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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 《 (一)》年满14周岁;
】
:
【 ,。 : (二)身心健康】;
!。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
—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
】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
】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
? 《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
,
》 —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 【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
》 《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
》 (【。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
,
》 (】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
?。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
【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
:
】 ?(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 :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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