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年满14周岁;
(二)身心健康;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