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接受所登记注册机构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