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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 ?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的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   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 第十四条—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拆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之后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相!关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 】。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值:守等功能业主委员会!用房可以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党,群,活动    ! 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物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附属设施设备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   (一)住宅区!生,活用水接《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   (《二)住?宅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区的》雨水、污《水排放接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 :    (四)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市政燃气管网镶接;!     】。(五)住宅区内信息!网络:传输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 ,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七)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完》成教:育,、民政、医疗卫【生、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 ? ,  :。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     (九)!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    (十)【完成住宅区内停车】位(库)、》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 ?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 】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前款规定》的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重复提—交 : :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通信、安全防范!、消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高—空抛物监控设施、邮!政(快递)》、电动汽《车及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占用、损》毁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标识不得》妨碍市政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 ,  :(二:)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  :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 【 ,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 》    —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接受【住建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 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   《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总人数在一百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 】 : ,    (十—一)实?行自行?管理;  】   (十》二):物业费调整》。;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三十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     筹—备组发布公告、公】。示等书面文》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业主代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相?。关资料和剩》余筹备经《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移】交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     (】一)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按?每套房屋《五十元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五万元【;,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十万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不—得少:于二:万元 》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定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  : ,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将会议方案、议程!、议事内容和拟表】决,事项:等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存档保存业主!大会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的或者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业主参与表】决,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受托人应!当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证明依《法按照受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 现场计票、—统票、监票应当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参!加鼓励?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可以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 》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业主表决和查询议!事表:决结果时应当—主动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示范】文本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拟—订 : :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提《交表决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    —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    》 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按?照依法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或【者换届小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党组织意见 】 ,    》 业主?委员会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候补委员《的条件、人数—、选举方《式、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长期在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    《(五)拟定涉及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制度措施草》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    (六—)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服务】费等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出具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后可以!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制《。作和保管的会—议记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引导业主遵守互】联网信?息相关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互》联网群组《。的良好网络》。生态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抄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方【式、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保管移交!清单应当保存至下】一次换届选举完【成 ?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新建物《业管理?区,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     (二)!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情【形,。但是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 !。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 (:四)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使用【业主委员《会用房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职责、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二)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   (《三)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    《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和!互联网方式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手续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 —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节 自行管—理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地养护等《管,理事项;《也可以将管理事项】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服务人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后长《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管《理,方式:、管理期限; 【。。 ?    (二)管理!费的筹集《方式、交费标准【和,方式; 《     (三!)共有收益的管理;! ,     【(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自行:管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