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的《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 第十《四,。条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拆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之后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
: ?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相?关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值》守等功能业主委员】会用房可以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党群【活动
【 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物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附属设施》设备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一)住宅【。区,生活用水接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 (二)】住,宅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
(三!)住宅区《的雨水、《污水排放接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
? (四)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市政燃《气管网镶《接;
【 (五)住宅】。区内信?息网络传《输,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
?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七)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完成教育、民—。政、:医疗卫生、》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
《 (九)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 : (十)完》成住宅区内》停车位?(库:。),、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
,
: ?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 :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前款》规定的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重复提交
【。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通信、安—全防:。范,、消: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高空】。抛物监控设施—、,邮政(快递》)、电?动汽:车及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占用、损毁!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标识不得妨】碍市:政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 (二)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 ?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
!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
【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接受住建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
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业主总人数在一【百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 , (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
】 (?十一)实行自行【。管理;
! (十《二)物?业费调整《;
? 《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三十】。。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 筹备组!发布公告、》公示等书面文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业主代?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相关资?料和:剩余筹备经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移交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 (—一)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按每套房屋五十!元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五万元;《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十万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不得】少于二万元
—
?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定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将会议?方案、议程、议事】内容:。和拟表决《事,项等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存档保存《业主:大会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的或《者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业主参【与表:决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受托人应【当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证明—依法按照《受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 ?现场计票、统票、监!票应当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参加鼓励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可以: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业主表决和查询议!事表决结《果时应当主动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示范文本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拟—订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提交表决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 》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 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按照》依法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 ,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或!者换届小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党】组织意见
】 《。业主委员会》。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候补委员【的条件、人数、【选举方式、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长期在【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 》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五)拟定涉及【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制度措施】草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
? (》六)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服》务费等情《况;
?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出具?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后可以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制作和保管的—会议:记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引导业主】遵守互联网信息相】。关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互《联网群组的良好网络!生态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抄—。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方式、—。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保管移—交清单应当保—存至下一《。次,换届选举完成
】。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 : (一)新》建物业管理区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
(二!),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情形但!是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
?
,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四【)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使,。用业主委员会用房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职责、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 (》二)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
》。 (三)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 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和互联《网方式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手续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节 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地《养护等管理事项;也!可,以将管?理事项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服务人》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后长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管理方式!。。。、管理期限;
【
, (二】)管理?费的筹集方式、交】费标准和方式—;,
《 ? (三?),共有收益的管理【;
【 (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自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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