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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 ,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的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    《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 , 第十四条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拆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之后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相,关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 ?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值守等功能业主委!员会用?房可以?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党群活?动     !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物?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附!属设施设备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一)《住宅区生活用—水接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    (二—)住:宅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     (三)】住宅区的雨水—、污水排放》接,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  ?   (四)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市政!燃气管网镶接; 】 ?    (五)住】宅区:内信息网《络传输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 (七)《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完—。成教育、民政、【医疗卫生、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   ? (九?)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     (十!)完成住宅区内【停车位(库)—、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 》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前款规定!的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重】复提交 》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通信、安》全防范、《。消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高:空抛物?监控设施、邮政(】快递)?、电动汽《车及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占用、?损毁: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标识不得妨》碍市政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   《  :(二)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 : ,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 :  :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  ?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  】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    !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接受住建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 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 业主总人数在【一百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 ,     —(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  》   (十一)实行!自行管理《; :     (十!二)物业《费调整; 】 ,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三十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  筹备组发布公告!、公示等书面—文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 :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业主代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相】关资料和剩余筹【备经: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移交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     》(一)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按每:套房屋五《十元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五万元;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十万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不得少于二】万元 《 ,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定【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将【会议方案、议程【、议事内容和拟【表决事项等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存【档保存?业,主大会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的或者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业,主参与表决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受托《人应当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证明依法按】。照受: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  《   现场计票、】统票、监票应当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参加鼓励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可以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业主表》决和查?询议:事表决结果时应当】主动: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示范—文,本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拟订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提交》表决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 :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    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按照依法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   》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或者换【届小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党组织】意见 《   《  业主委员会【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候补委?员的条?件、人数、》选,举,方,式、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长期在》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 ?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   (五)拟【定涉及?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制度措《施草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六)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服务费等【情况; —。。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业主出具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后可!以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制《作和保管的会议记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引导业主遵—守互联网信》息,相关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互,联网群组的良好【网,络生态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抄》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方:式、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保管移交清单】应当保存《至下一次换届选【举完成 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新建物业!管理:区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     (二!)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情形但是!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 (四?)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使用业主《委员会用房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职【责、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     —。(二)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   ? (三)《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 :  :   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和互【联网方式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手续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节【 ,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地养护等【管理:事项;也可以将管理!。事项: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服务人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后长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 (一?)管理方式、管理期!限;  【   (二)管理】费的筹集方式、【交费标准和方—式; 《。     —(,三)共有收》益的管理; —     (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自行管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