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的》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 :   ?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 第《十四:条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拆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之后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 :。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相关】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值守等功】能业主委《员会用?。房可以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党群活动 !   《 , 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物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附属设施设备—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 (一)住宅—区生活用水接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     (二)!住宅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     (三!),住宅区的《雨水、污水排放接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     (四)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市政燃气管网镶接】; 》    《(五)住《宅区内信息网络传】。输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七)【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完成教?育、民政《、医疗卫生》、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  ?  :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   《  :(九)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  (?。十)完成住宅区【内停车位(库)、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  —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 ,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前款规定的【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通?信、安全防范、【消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高:空抛:物监控设施、邮【政(快递)、电动】汽车及?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占用、损毁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标识【不得:妨碍市政《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   》  (二)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   —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 【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接受住建》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 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总,人数在一百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   (《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 【     —(,十,一)实行自行管理】; 《     (十二】)物:。业费调整《; 》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三十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     筹备【组发布公《告,。、公示等书面文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业主代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相关》。资料和剩《余筹备经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移》交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  : (一)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按每套房屋!五十元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五万:元;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十《万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不得少于二万元 】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定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将会议方》案、:议程、议事内容和】拟表决事项等—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存】。档保存业主大会【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的或者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业主参—与表决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受托人应当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证明依!法按照受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     现场【计票、统票》、监票应当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参加鼓?励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  :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可》以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业】主表:决和查询议事—表决结果时应—当主动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示—范文本?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拟订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提交》表决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   ?。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按》照依法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或者换届》小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党组织意见 】     业主委员!会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候补!委员的条件》、人数、选》举方式、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长期在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五)拟定涉及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制度措施!草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    《。 (六?)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服—务费等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出具《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后可以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制作和保《管的会议记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引导业主【遵守互联网信息【。相关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互联网?群组的?良好网络生态—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抄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方—式、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保管移交清单应】当,保存至下一》次换:届选举?完成 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新?建物业管理区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 (:二)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情形但】是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 ?    》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 ,。 (:四)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使用业主委【员会用房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职责【、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 ,  (二)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   (三)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    — 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和互联网方式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手续】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节 :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地《养护等管理》事项;也《可以将管理事—项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服务:人,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后长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管【理方式、管》理期限; 》    — (二)管理费【的筹集?方式、交费》标准和方式;—     (!三)共?有,收益的?管理; 《  《   (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自行《管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