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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 :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的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 第十四》条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拆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之:后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  《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相关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 【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值守《等功能业主》委员会用房》可,以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党群活动 ! :   ? 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物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附属》设施设备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  (一)》住宅区生活用水接】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     (二】)住宅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     (】三)住宅区的雨水、!污水排?放接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    (四—),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市:。政燃气管网镶接;】     】(五)住宅区内【信息网络传输—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  (七《)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完成教育、民政【、医疗?卫生、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  :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 (九)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     (十!)完成?住宅区内停车—位(:库):、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 —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前款!规定的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重复】提交 》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通信、安全防—。范,、消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高空抛物监》控设施、邮》政,(快:递)、电动汽车【及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占用、损毁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标:识不得妨碍市政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    (二)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 : ,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 】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接受住建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 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业主总《人数在一《百,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 ,    》 (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  【 , , (十一《)实:行自行管理》;  —。 ,  (十二)物【业费调?整; ?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三】。十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  :   筹备组—发布公告、公示等书!。面文: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 ,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业】主代: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    —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相关资料《和剩余?筹,备经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移《交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 ,     (【一)管?理规约;《。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按每套房屋》五十元?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五》万元;物业管理区域!。总套数在《一千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十万】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不!得少于二万元 ! ,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定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将会】议,方案、议程、议事】。。内,容和拟表决事项等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存!档,保存:业主大会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的或者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业主参—与表决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受托!人应当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证明依法按》照受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 现场?计票、统《。票、监票《应当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参加鼓励【。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可以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业主表决和查询【议,事表:决结果时应当主【动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示范文本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拟订 】 , ,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提》交表决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 :    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按照依?法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或者《换届小?。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党组织意见 】。。 : ,。    业主委【。员,会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候补委员!的条件、人数、选举!方式、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长期在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 ,。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五)!拟定涉及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制!。度措施草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六)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服务费等情况;】 ,。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出具: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后可以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制作!和保管的会议记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引导?业主遵守《互联网信息相关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互联网群组》的,良,。好,网络生态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抄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方式》、,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保管移交清—单应当保存至下【一,。次换:届选举完成 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新,建物业管《理区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    — (二)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情?形但是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 , (四)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使用业主委员会用房!   —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职责、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   (《二)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     (三)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决定事项涉—及的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和【互联网方式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手续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 ,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节 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地养护等管理【事项;也可以将管理!事项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服务人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后长?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管理方式【。、管:理期限; 【     (—二)管理费的—筹集方式、交费【标准和方式; 】。    》 (三)共有收益】的,管理; 》 ,     》(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自行!管理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