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责任制〕户口登记管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

    对户口登记管理事项,首接民警即为责任民警,负责申请事项的解答、办理、转交、上报、告知等,不得推诿扯皮。警务辅助人员首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户籍管理岗位民警为责任民警。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人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依法依纪查处。

    第六十七条  〔内部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民责任追究〕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