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八章信息和档案查询

    第六十三条  〔信息查询〕人口信息查询按以下规则办理:

    国家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居民个人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查询。

    律师因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凭委托代理书、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或函(证明或函中需明确记载代理的案件、查询的用途、委派的律师、需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查询,查询结果可出具户籍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民事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凭委托代理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或函(证明或函中需明确记载代理的案件、查询的用途、委派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查询,查询结果可出具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

    第六十四条  〔档案查询〕查询户口档案应由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到场。不能亲自到场的,代办人需提供被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