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十章

    第六十九条  〔名词解释〕

        (一)无房证明:是指经房管部门查询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房屋信息记录》。

        (二)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同时使用)、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民政部门查档的离婚协议书。

        (四)农村地区:是指集体所有土地未被国家征用且城乡分类为乡中心区、村庄的地区。

    第七十条  本办法相关时限要求,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