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五十八条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

        (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  〔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需要报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二)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条  〔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六十一条  〔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十二条  〔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