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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第一节 市》内移居 】    — 第四?十六条  〔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 :     》  :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 ,    《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 ,       】  (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 !   《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 ,  《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    《  :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    【。 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   —。  :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  ?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 【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  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 【 ,     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    】    《 (: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    第四十七条!  〔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 (二)住房—证明;? ? , : ,   ?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  《      — (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 :。    —   ?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  :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  ?   第四十—八,条  〔《。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