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
第四十三条 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注销户口退回原籍。
第四十四条 对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做注销登记。正常迁出注销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
第四十三条 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注销户口退回原籍。
第四十四条 对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做注销登记。正常迁出注销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不收缴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