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节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

    第四十三条  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注销户口退回原籍。

    第四十四条  对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做注销登记。正常迁出注销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不收缴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