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四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办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加入外国国籍、国外定居〕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注销户口。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已加入外国国籍、国外定居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