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四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办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加入外国国籍、国外定居〕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注销户口。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已加入外国国籍、国外定居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