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节入伍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入伍注销〕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凭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内页)和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已入伍注销户口的,如部队退兵,凭武装部退兵证明恢复户口。

    第三十九条  〔特殊情形〕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在当年征兵工作结束4个月后,凭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户口注销通知书存根,注销未主动办理的入伍新兵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