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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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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亡、失》踪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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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死亡《注销:〕本市居民》死亡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 第三十四—条 〔《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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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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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 《 (三)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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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五)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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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 第三十五条— 〔普《。通死亡?登记注销〕公民死亡!后申: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述死亡证!明之一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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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单;经告—知1个月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凭注销【户,口通知单存根—联直接?注,销死者户《口
! :第三:十六条? :〔法院判处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骨灰领取】通知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宣!告判:决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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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特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公?证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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