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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死亡、失踪】注销 《 ? ,     第【三十三?条 : 〔死亡注销〕本市!居民死亡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  第三十四条【。  :〔,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 ,   ?  :  (一)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 (三)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 (五)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   【   ?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     第【三十五条 》 〔普通死亡登记注!销〕:。公民死亡后申—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述,死亡证明之一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 》    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单;《。经告知1《个,月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凭注销户口通知单存!。根联直?接注销死者户口【 ,     !第三十六条》  〔?法,。院判处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骨灰领取通知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宣告判决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 【  ?   第三十七【条  〔《。特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  《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公证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