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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死亡】、失踪注销》 ?。   【  第三十三—条  ?〔死亡注销》〕本市居《民死亡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 , 《   ? 第三十四条  〔!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     !    (一)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三)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   《     》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  (五)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    》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 第三十五条  〔!普通死亡登记注【销〕公民死亡后【申,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述死亡证—明,之一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     !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单;经告知1个】月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凭注销户口【通知单存根联直【接注销死《者,户,口 ?    【 第三十六条 【 ,。〔法院判处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骨灰领取】通知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宣告判决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 ? 《     第三【十七条  〔特【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公证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