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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 第一节 !死亡、失踪注—销 : :    】 第三十三条 【。 〔:死亡注销〕本市【居民死亡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   —。 , 第三?十四条  〔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       【  (一)》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三)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   ?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  (五)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      【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第三十五》条  〔普通死【亡登记注销〕公民死!亡,后申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述死亡证明之】一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 》    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单:;经告知1个月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凭《注销户口《通知:单,存根联直接注销死】者户口 !  :  第三《十六条  》〔法院判《处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骨灰领【取通知?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宣告!判决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 【。。。   —  第?三十七条  〔特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 , ,  ?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公证—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