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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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亡,、失踪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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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死?亡注销〕本市—居,。民死亡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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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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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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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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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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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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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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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普,通死亡?登记注销〕公—民死:亡后申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述死亡证明之一!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 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单;经告知1【个月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凭】注销户口通知单存】根联直接注销死者户!。口,
! 第三十六条— 〔?法院判处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骨灰》领,取通知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宣告—判决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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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特殊死【亡登记注销〕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 ,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公,证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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