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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姓】名登记〕姓名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201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 ,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        】(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   ?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     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本市居!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    — ,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填写不规【范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到《。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姓名登!记为外?。文的提供具有翻译资!质公司?的,翻译:件和父母《签,署确定中文姓名的】声明书?登记中文姓名 【  —   出《生入: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声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声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非婚生育的由】申报入户的》监护人签署声明 !  》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   【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 ,。    》 第三十条》 , 〔曾用名登记〕】曾用:名登记应当填—写本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曾》用名不得删除— 《 :    《第三十一条  〔】民,族登记〕民族登【记只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     】所登记的民族成【份是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 ,。。  《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 】 ,  :   第《三十二条  〔【籍贯登记〕籍贯【登记填写新生儿祖父!的长:久,居住地;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的按其父亲的籍【贯登记;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的填写婴儿》出,生地:;非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 !    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 》    》 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  —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   〔《婚姻:状况登记《〕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已—婚”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离婚!的填“离《婚”:未婚的不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本人持相【。关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婚姻》状况登记项》目有差?错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未】婚的:提,供书面声明) 【。 》    〔集体户】。项目登记〕》集体户?口的“其他》。住址栏”必》须填写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 〔户?籍地址〕户》。籍地址应《当引用省警》综平台?标准地址 !    《 〔职?业登记〕职业栏【按公:。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登《记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为“—粮农”、《“菜农”等不—再登记?为“农业劳》动,者” 《     〔!其,他项目?登记〕?其他项目登记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