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二十五条  〔出生登记原则〕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原则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本市,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的,新生婴儿应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或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市外户口)且双方在本市无住房的,新生婴儿应按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顺序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任一方户口从集体户迁往家庭户时,子女户口一并迁移。

    高校学生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照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顺序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应在非现役军人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非现役军人方为高校集体户的,在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在父母部队所在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可以持其现役部队证明向部队驻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申报地房屋已不存在的,父母双方应按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直系亲属家庭户)、公共集体户顺序迁移后,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六条  〔出生登记材料〕婚生子女,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及相关证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非婚生育的人员,应当由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人(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声明,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如申请随父亲入户,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本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由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声明、本市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登记。如申请随父亲入户,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直接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在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如未在离婚协议书及法院离婚判决书上明确子女抚养关系的,由直接抚养人对子女的监护情况做声明后予以落户。

    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可直接在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凭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证申报出生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工作人员持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和福利机构出具的公函、花名册,捡拾报案证明,捡拾基本情况,附有照片的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国外出生户口登记〕在国外出生,未取得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凭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已入境)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交父母签署的选择中国国籍声明。

    第二十八条  〔出生特殊情形〕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