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立户登记

    第十三条  〔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房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一套住房只能登记一户。

    第十四条  〔户籍分类〕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特殊集体户)。

    第十五条  〔户主确定〕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担任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并提交书面声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并提交书面声明。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遇有特殊情形,可由公安机关临时指定户主。

    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申报户籍登记和完善户籍信息。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第十六条  〔家庭户立户条件〕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可立户的住房应编制门楼牌号(以下简称住房),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含农村地区住房),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部队营房,单位自建住房,本市农村地区居民(城镇无自有住房)租赁的城镇成套住房。

    其它租赁私人住房、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七条  〔立户材料〕申请立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直系亲属住房立户的提供);

        (四)房主同意立户的声明、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城镇地区无房证明。(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的提供)。

    第十八条  〔住房佐证材料〕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1.城镇地区的: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2.农村地区的: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未拆迁无证住房: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15个工作日后,由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将其户口迁移至辖区内的公共集体户。

    第二十条  〔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本市注册企业,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区(市)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按注册地产权房屋、公司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所在地顺序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办公房屋或集体宿舍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集体户入户人数在10人以上,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产权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单位集体户仅限于登记本单位在职职工。单位搬迁,新址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移入。单位消失或搬出成都市的,应主动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撤销集体户申请,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或撤销工作。设集体户的单位和各区(市)县公安机关,应每半年对集体户内人员进行清理和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  〔单位集体户申报材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本市注册企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函;

        (二)本单位设立的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公经营场所或集体宿舍的所有权证明;

        (四)单位拟入户人员名册;

        (五)入户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无房证明;

        (六)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特殊集体户〕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出具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集体户〕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普通高等学校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通﹝2018﹞4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区(市)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当地入户条件但在本市无住房的居民户口。公共集体户可设在乡(镇、街道)或派出所所在地。

    辖区派出所负责公共集体户日常管理。公共集体户户主由公安机关指定。公共集体户人员需使用户口簿时,可提供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