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籍居民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本市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照《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  〔登记内容〕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服务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项目登记信息变更更正,以及户籍证件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四条  〔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承办部门〕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和“成都公安一站式服务办证点”负责本区(市)县常住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市公安办证中心提供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常住户口登记服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原则〕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或有差错的,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更正登记。

    第七条  〔程序规范〕户籍业务办理必须开展人像比对;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扫描上传;申报人必须确认签字;满十六周岁必须采集人像。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业务确认单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材料规范〕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籍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有翻译资质公司翻译的中文译本。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公证的,不需领事认证;已入境的可在该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公证,并经司法服务机构转递,加盖转递章。在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经澳门公证署公证。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离婚的,申请人持附有加盖“XX省公证协会副本验证专用章”认证书的公证书正本,和盖有海基会、内地省级公证协会转递章的公证书副本办理。

    第九条  〔服务机制〕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公安户政窗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承办人员〕户籍登记应当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资格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承办。

    严禁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籍业务。警务辅助人员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登记相关费用,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户籍业务网上宣传、咨询、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