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 ?第七条 》(建设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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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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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
?。 : 第八条》 :(试: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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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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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试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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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
第十条 ! (正式运营条件】)
【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
!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
《
》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
】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
: 》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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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
《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
?。 : 第十三条》 (相关区域管】理)
—
》。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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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
《 第十四条 ! (改扩建要求【)
《
—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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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障碍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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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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