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
第七条 ! ,(,建设安全要求)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
第—。八条 (》试运行管《理)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 ? 第:九条: (试运营管理)!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 第十《条 (正》式运:营,条件)?
:。
》 :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
《
?
?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
?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
》 —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
》 ?。 :。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
】 :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
【。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 ,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
第】十三条 (相【关区:域管理)
》
】。。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
】 第十四条 【(改扩建要求)
!。
【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五条 (障碍物】控制)
!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