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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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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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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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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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试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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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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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试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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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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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正式运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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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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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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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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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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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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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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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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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
? 《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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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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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 第十—三条 (》相关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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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
【 ,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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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改扩【建要求?)
【 ?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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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障碍物控—制,)
!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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