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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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安全【要求:)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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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试运行管《理)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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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试运营—管理)
!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 :第,十条 ? (正式运营条【件):
【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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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保护区》范围)
!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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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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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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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
:
,
》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
,
《。 《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
】。。 :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 《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
,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
】第,十,三条 (》相关区域管理)
!
【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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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 第十四【条 (改扩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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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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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障《碍物控制)
】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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