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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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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建设安全要【求)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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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 第八条 】(试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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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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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试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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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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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正式运营【条,件)
】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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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
》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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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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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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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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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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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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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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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相关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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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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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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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改扩建《要求)
!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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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五条 (—障碍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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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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