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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 :。。。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   【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     》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 ,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      】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    —    《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  》   第三十八条 !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 :     第【三十九?。条 :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     !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  》      —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