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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  : ,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   ?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 , ,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   》。 ,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      【  :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 , ,。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     第四【十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四十一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  《    《 ,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     》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      【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 ,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