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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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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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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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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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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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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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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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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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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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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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
: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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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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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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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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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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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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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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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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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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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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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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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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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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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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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
: ?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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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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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 ,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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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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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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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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