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 ,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
【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
》。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 :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 :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 :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
《 —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
—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