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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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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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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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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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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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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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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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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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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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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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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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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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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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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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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
,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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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
,
《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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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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