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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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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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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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
—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
?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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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
!(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
【 》(,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 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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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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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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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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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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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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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 《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
!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
! :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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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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