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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 《    —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 ,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 : :。 ,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 :     第—五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    【   ?  :(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  —     》  :(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 : :     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    !。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 ,。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     》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    — ,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     】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