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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   第四十—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 【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 , ,    《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     第—五十条 《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 ,     【    (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 :  ?    《。。   (《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    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 】。    】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    】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 (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 :。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        】。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 :   ?  :。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