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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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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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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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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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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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 ? 第五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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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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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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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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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 ?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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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 第五十二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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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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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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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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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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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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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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