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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    !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 ?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 ,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 《。 :。 :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 《 ,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   第五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 , ,    》    《 (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 ?       【 (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 ?    》 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 】   《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 :    》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  》。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 ,     (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 《        】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  《 ,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