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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    【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  《  :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 】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 ?    》 第四十九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  第五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 ,   —      (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     》    《(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 ,   —。  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 !    】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     【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     !。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   ?   ?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