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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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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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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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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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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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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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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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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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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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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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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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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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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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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 , ,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
》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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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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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 —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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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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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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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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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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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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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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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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