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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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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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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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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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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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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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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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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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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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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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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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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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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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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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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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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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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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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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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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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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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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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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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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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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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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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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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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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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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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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