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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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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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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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 :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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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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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
【 《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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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
》。 第三《十八条 《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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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
】 第四十二条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 ?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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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
— ?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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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
】 :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 :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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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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