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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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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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 , ,。 第十一条 【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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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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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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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
!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 《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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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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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第十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 , , 第十四条 【 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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