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 》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 : :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   ? , ,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   —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 ?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        !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  :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 ?。。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    】 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 《 ,    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   第三十—八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