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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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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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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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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 ,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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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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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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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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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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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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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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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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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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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 :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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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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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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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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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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