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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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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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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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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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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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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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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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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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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 , ?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 ?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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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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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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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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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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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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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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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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