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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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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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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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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
第九条!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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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八)辅助【器具费;
【
】 (九)—工伤:康复费;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 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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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 (!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 (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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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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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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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需要动用—储备金?时经办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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