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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     第十【六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    》    《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    》 ,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       【 (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    】     》(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 ,    《   (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  :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  》  :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    —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   》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 《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 :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     】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