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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第十六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 ?     》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     》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  —  :     (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         !(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        】(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    《(,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 ,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      【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 《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   《  第二十》四条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 《     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