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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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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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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 ?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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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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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
— (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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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 (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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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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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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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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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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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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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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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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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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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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