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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   第十六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   《 ,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       【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 ,  《 ,      (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      —  (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  : ,    (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     —    (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    第》。十八条 《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    —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第二十条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     !  :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 ?   《。。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   》。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    》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 , ,    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