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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   ? 第十?六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     】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      —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    《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    【     (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 , ,        】(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   ?  (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 ? :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      —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 ,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 ,     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