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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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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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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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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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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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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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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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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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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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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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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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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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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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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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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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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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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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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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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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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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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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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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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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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