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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 ,      !   (一)生【育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 :   《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 ?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 ,。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       】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  《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