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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 ? (一)生育!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第十六条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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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 :。。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
《 :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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