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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  《     》  (一)生育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  :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  — ,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 : ,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     》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 ,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