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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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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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
】 (一)】生,。育津贴?;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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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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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
》 ,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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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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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八》条, ,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
》 :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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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
!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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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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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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