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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      】   ?(一)生育津贴【;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 ,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 , :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 :    《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    【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第二十条 【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 ,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