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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  —       (一!)生育津贴; !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 ?   ?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 ,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第十六条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七条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    —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    《。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   《    《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   第二》十一条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