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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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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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
】 ?(一)生育津贴【;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 , —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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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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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 》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
: 《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
【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第二十条 【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 ,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