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 : 《 (二)基金的【。利息;
! 【 (三)滞》纳金;
》
—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
【 第八条 》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 : 第九《条 :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
: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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