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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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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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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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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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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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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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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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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