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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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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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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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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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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