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
,
?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